去她老木的菸害防治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幹,那為何政府還可以她媽合法的賣煙?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用他媽的迷魂大法來規定好了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製品。
蚊香算嗎?大麻算嗎?針灸算嗎?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拜拜算嗎?燒紙錢算嗎?
三、菸品容器:指包裝菸品之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芳香療法算嗎?農夫燒稻草算嗎?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有關機關辦理之。
基本上就是要一堆合法賣菸的政府機構來處罰抽煙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
意思就是要人民再花一筆錢養一堆廢物來做一些莫名其妙的規定就對了?不如把錢拿去買個磚頭砸自己的腳好了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五條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意思就是要買政府有課稅的才行?
第六條 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菸品,不得輸入、製造或販賣。
反正錢都是她媽的政府在賺,好處也是只有政府可以拿到
第七條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前項健康警語及其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政府,反正所有的錢都要給政府,然後再把錢拿來養堆廢物,然後再罰我們錢,不就跟一頭牛被扒了幾百層皮是一樣的道理?
第八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及其檢測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既然這樣,幹嘛政府還要同意賣煙?有ㄒ一ㄠˊ的話,就宣布煙是毒品啊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包裝算嗎?陳列架算嗎?節目製入算嗎?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折扣?就算有折扣也被政府用莫名其妙的方式課稅課走了,還他媽的折扣?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否是跟菸商先說好了?因為菸商還是會有所謂的促銷,所以政府還是無能的怕菸商?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不知道結婚送客時的煙算不算是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不是有贈品嗎?對喔,因為根據第九條第三點來說,又是一個合法的說法,反正都是政府為了課稅,三小都馬可以啦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這不就是在說婚禮送客嗎?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所以大衛杜夫的煙不可以贊助體育活動,但是大衛杜夫的咖啡就可以贊助高爾夫球?幹,大衛杜夫的咖啡最好是可以買到的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煙的品嘗?哈,真他媽的有創意,乾脆說也不能辦煙品的試燃會或是煙品的自助餐會好了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意思就是還有一些規定是還沒想到的壓榨我們錢的方法
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菸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活動。
幹,剛剛不是說不能舉辦活動?現在又說只要沒有品嘗或促銷就可以他媽的舉辦?這不就是跟菸商官商勾結的證據嗎?
第十條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所以,賽車上印有Marlboro是不行的囉?那爲什麼比賽中會有賽車印有Marlboro?
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拜拜可以嗎?燒紙錢可以嗎?乾脆說十八歲以下不得抽煙也不得拜拜好了
第十一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政府有ㄒ一ㄠˊ賣幹嘛沒ㄒ一ㄠˊ管?最後還要父母負責?
第十二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真不知道未滿十八歲打工的人可不可以賣煙?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合理,因為實驗室可能會爆炸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合理,因為煙霧瀰漫會導致視線不清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幹,最好說洗澡也不能抽煙好了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真不知道這點是為了什麼鬼設定的?爲什麼只顧非吸煙者的權利?卻枉顧多花錢買菸的人的權利?那身上很臭或是吃臭豆腐的人是不是更該禁止進入密閉空間?
五、托兒所、幼稚園 廢話、廢話,真他媽的廢話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殘障人士不抽煙嗎?那乾脆也限制靈骨塔也不能抽煙好了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幹,是怕錢會燒起來嗎?那爲什麼不直接寫加油站也不能抽煙?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廢話的極致表現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意思就是還沒想到的其他地方,等那些廢物想到的時候就來爽一下的意思啦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既然是政府他媽的規定出來的,這筆錢是不是應該由政府來付?反正他們也罰我們那麼多錢了
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又來重複剛剛已經說過的無聊規定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牛肉場也是演藝場所吧?紅包場也是吧?酒店應該也算吧?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反正小店就註定很慘啦,沒錢要做生意還真是不容易的事情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靠,都非密閉式了,那干你媽的屁事啊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吸煙者的人權在哪裡?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最好政府是都不抽煙的人,最好公家機關的吸菸者這麼沒有人權
七、社會福利機構
那賣彩券的地方算是社會福利機構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又來了,又是一個還沒想到但是以後會有人突發奇想的但書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好啊,那政府要不要付錢?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意思就是,規定是政府在做,錢是政府在汙,死的就是一些自以為是的白痴路人老百姓?
第十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場所之禁菸及吸菸區(室)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十三條第二項: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第十四條第二項: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馬的,又來一個鬼打牆的規定,這不是在指同樣的地方嗎?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意思就是又要騙我一筆錢去做無聊的事情?果然政府比賭場裡做莊的更賺
第十七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那政府要付錢嗎?爲什麼要開放菸的進口?然後再去告訴大家菸是不好的???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諮詢服務。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提供諮詢服務機構,應訂定獎勵辦法
這不就跟不準大家吸毒是一樣的嗎?那政府幹嘛要沒ㄒ一ㄠˊ賣菸?乾脆也開放大麻或是海洛英的販賣好了
第十九條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最好是電影裡都沒有人在抽煙,幹,連毛利小五郎都不停的抽煙了
第六章 罰則
影這應該是政府在寫這個狗屁時最開心的一件事了
第二十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不能賣菸給小孩,這也算是合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停止其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之菸品並沒入銷燬之。
第七條哪來的鬼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基本上第九條也只有一個規定,幹,又故意把這個法規寫得很複雜,腦殘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幹,第十一條也只有一項規定而已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不能賣給十八歲以下的人?
OK,這合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意思就是,第十三條是寫哪裡不能抽煙,第十四條是寫要在吸菸室抽煙.如果不怕死的路人勸阻之後,還繼續抽煙,可以罰錢?靠杯,那要怎麼罰?罰給誰?還不是罰給政府?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反正就是民眾自己要設標誌就對了.爽都政府在爽,錢都是我們在付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錢錢錢,把錢通通交出來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由主管機關處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最好政府這麼有ㄒ一ㄠˊ可以這麼做.這一切還不是從政府開放進口開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廢話
第 三十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不知道這六個月的意義在哪裡?可能因為公布之後還要再跟菸商商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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